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捷网信息网络文化经营自审制度

 

我公司网站是音乐、视频和动漫平台,除了在技术、产品、服务等领域严格规范,同时在放置的音乐、视频和动漫内容上将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来实施,严格平台音乐、视频和动漫内容的内部审查工作。

(一)自审目的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四川捷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制定了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所有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及日常运营行为符合办法的规定。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公司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音乐、视频和动漫)的自审工作,本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等。

(二)基本原则

1.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产品内容自审工作,且承担该工作的工作人员须取得自审人员岗位资格;

3.我公司自审由1名主要负责人和1名审核专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

 

(三)内容自审部门组织架构

本部门共有2人组成,岗位设置如下:1名初审人员,1名复审人员。

初审人员,罗维,13730665156,运营专员

复审人员,刘振宇 18384116800 运营总监

 

(四)审查人员职责

1、公司总经理为内容自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企业自审管理工作的开展、自审报告的复核签字,对审核结果承担总责任。

2、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3、在任何情况下,审核人员均可在内容自审这一工作中表达其独立的审核意见;

4、参加文化部组织的企业内容自审人员业务培训;审核人员有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企业开发、运营人员进行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的责任;

5、审核人员必须以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注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审工作中涉及违法违规的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提请中止,作出提交修改,督促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重大问题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处报告;

6、审核人员负责保存审查记录。

 

(五)审查流程

(音乐、视频和动漫内容)初步筛查初审复审完整审查签字确认并报备。

注:上述流程中,若某环节未审核通过,需及时根据审核意见修正,再提交审核。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查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六)审查标准

我公司音乐、视频和动漫平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责任追究

我公司内部对审核人员、音乐、视频和动漫人员、运营人员的内容审核责任制定明确的追究规定。

对审查人员未能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警告;对审查人员发现问题,但音乐、视频和动漫人员拒不修改的,予以书面警告;对审查人员发现问题,但音乐、视频和动漫人员修改,审查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禁止音乐、视频和动漫一个星期。

对运营人员运营过程中未通知审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而审查人员也未及时发现的,予以扣除当月奖金,累计满三次运营人员予以调离岗位, 审查人员予以取消审查资格并调离岗位。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情形的,予以书面警告。

 

(八)用户注册

1.用户需通过实名手机号注册账号,注册成功之后,我司会按系统规则自动分配给用户一个号码,该号码即为账号。用户需自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

2.账号的所有权属于我司,用户仅有账号的使用权。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我司账号,以免产生纠纷。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同时我司保留追究上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3.账号使用权仅属于申请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禁止账号的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具体的实名认证方式,可能包括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基于身份证明文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结合,具体将按照用户使用的特定服务内容,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有所差异。

 

(九)应急响应

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内容,我司将第一时间紧急屏蔽、断开相关内容链接;若技术服务出现重大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我司也将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暂停相关服务,排查事故原因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技术安全

我们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我们会采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建立合理的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来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避免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2.我们的服务采取了多种加密技术,例如在某些产品中,我们将利用加密技术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采取加密技术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保存,并通过隔离技术进行隔离;

3.在个人信息使用时,例如信息展示,信息关联计算,我们会采用多种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4.我们还会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

请您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风险防范的局限,即便我们已经尽最加强安全措施,也无法始终保证信息百分之百的安全。望您了解,您接入我单位服务所用的系统和通讯网络,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情况而发生问题。

(十一)举报受理

认为存在侵权或违法违规内容的,可通过18608006977联系电话向我们举报,我们将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按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您同步处理情况。